分享《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大家好,今天为各位分享《论法的精神》。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作者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同时也是一位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这部书中,对法这个概念是这样定义的。所谓“法“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而法的精神呢?就是指的一般的法和具体的情况相结合。人类的理性和具体的国家、地区不同的生活习俗、地理环境、文化历史相结合。通过这个层面去进行的研究法律的精神,这些不同的因素的总和就叫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说的法的精神,不仅是经验事实的概括,更重要的是理性的原则。比如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只适合这个国家,但换到另一个国家就未必适合了。那么法律只有和当地的风土人情相结合后,才是合理的。这就是法的精神的基本内涵。

接下来我们来说一说,孟德斯鸠在这本著作中阐述的政治思想。第一个是关于政体的划分。第二是他的自由理论。第三便是关于三权分利的学说。

首先我们来说政体的划分。孟德斯就认为有三种政体,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就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也就是君主手中。但君主执政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不能随意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他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专制政体呢?就是一个人说了算。根据自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自由来统治国家,不受法律的约束。按照法律去统治国家才更有可行性。

接下来我们来说一说孟德斯鸠的自由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做一切事情的权利。一旦公民触犯法律,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在他看来拥有了权利,就意味着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利,所以必须对权利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孟德斯鸠对于三权分利学说的观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三种权利,实现制衡。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利,修改或者废止已有法律的权利;行政权就是和谈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确保国家的安全;司法权就是惩治罪行,审理个人争端的权利。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利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利学说,最终都是为了保证自由这个目的的同时,权利分利与制衡也能较好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介绍的孟德斯鸠的基本思想。我们主要是对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的重点内容,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法的精神,便是一种理性结合实际的综合产物。书中还有更加详细的案件与事例,如果大家想要更深入的去了解这部著作,不妨自己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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