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没想到,
你用的表情包
可能作为证据!
图片图片图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搜索到了多个相关案例。
涉及借贷款时
图片不能代表明确认可
在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
图片”[OK]。
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
图片”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图片代表认可
相对于上述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
在出租方看来,这个“
图片”[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图片图片被用作报账符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看到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司法实践中,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不是独立使用的,是要放到具体聊天语境中去认定的。
图片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重要的是三点,首先要看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照片,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辅证,其真实性就已经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记录双方特别是对方的身份,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这个过程并非想当然就可认定,比如该微信号是否明确在相关文书中;该微信号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号是否绑定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看该聊天记录的形成或获取是否合法。
温馨提醒
在网络时代,我们使用微信及其他社交软件进行聊天时要注意:
1、在微信沟通事实的过程中,对于有不同意见的事项,应该立即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尽量避免仅仅使用一个或一组微信电子表情,应使用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示。
2、对于特殊意义的符号和表情,应该予以慎重使用,尤其是和其他词汇、语句、符号结合起来可能构成侮辱性言论时,尽量避免使用。
3、重要事项尽量表达严谨,避免歧义,引起麻烦。
其实,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常的对话必须要加上几个表情才能显出真诚和热情。一个表情不够就用两个,两个还不够就用一串……渐渐地,表情的个数和“哈哈”的个数一样开始内卷了。
图片看到这里
有网友急了
以后还能好好用表情包吗?
图片图片图片图片有网友表示
一切以文字或者语音表述为准
图片图片图片也有网友提出质疑
每个人理解的意思都不一样
图片图片图片图片你对这件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