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俗话:猪崽子得养肥了再宰……
我来讲一讲俺们这些吃瓜群众比较关心的几个 直播 & cosplay & 翻拍 & 电影文件传播的侵权与否吧。
该案的法理其他大佬已经回答的很好,我就不献丑了。
1、直播中未经授权演唱他人歌曲是否侵权呢?
侵权
2、后浪的翻版“非浪/前浪”等视频是否侵权呢?
不侵权
3、B站上众多的影视原音(仅音频文件)是否侵权呢?
侵权
4、漫展之类的cosplay是否侵权呢?
视下文情况而定
一、直播中未经授权演唱他人歌曲是否侵权呢?
构成侵权
属于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个栗子:
在这直播侵权领域,就讲一讲我等吃瓜群众较为熟知的几位已达“出栏标准”的主播:冯提莫,二珂。
根据(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 裁判文书显示,最终判决主播与平台方需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那么其中蕴含着哪些法理值得我们注意呢:
1、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演唱歌曲的行为,毋庸置疑是侵犯著作权。
通俗的讲就是:不能白嫖。(渣男本质 emm…..)
2、直播平台不能简单的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应具备相匹配的信息管理能力,并采取相应的预防侵权措施,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俗的讲就是:不能只收钱不负责。(黑心老鸨 emm…..)
吃瓜提示:其实这种现状极为普遍,而且直播往往具有随意性和瞬时性,权利人难以预见,亦难以瞬间捕捉并保存相关证据,所以大家都抱有侥幸心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事后的录像视频,回顾事发当时的直播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
通俗的讲就是:不要侥幸,只是你还不够肥…….
二、后浪的翻版“非浪/前浪”等视频是否侵权呢?
不构成
我相信很多人会觉得:这与上面的相比妥妥的侵权啊,怎么会不构成呢?
这其中的法理容我慢慢道来:
1、《非浪》等对《后浪》的台词进行了改编,形成了“对年轻一代的赞美与鼓励”与“年轻的韭菜们被资本家忽悠、剥削的生活”的鲜明对比,并且赋予了新的表达思想。
通俗的讲就是:你赞成的我都反对,你反对的我都赞成。(杠精既视感 = =# 请原谅我不是故意的)
2、虽然着装、舞台背景以及后期剪辑效果是对《后浪》内容的使用和模仿,但是这种模仿是为了勾起对原作品的回忆,起到的是讽刺效果。
并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已有相关判例采用“四因素检测法”来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通俗的讲就是:脑洞太小,这里咋形容呢,emm….. 求大佬们提示
吃瓜提示:
1、不能与原作品形成竞争从而损害原作的潜在市场价值。但是因模仿讽刺导致原作的口碑下降、产生厌恶之情这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这属于公众的自由表达权利。
2、如果对原作品的转换性较低,没有起到新的价值,只是复现了相似的信息,产生了对原作品的可替代性,有可能侵害潜在市场,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合理使用。
通俗的讲就是:六耳猕猴的干活,大大滴不行…..
三、B站上众多的影视原音(仅音频文件)是否侵权呢?
构成
说实话,经常刷到这类的UP主,但基本不会去听。
感觉吧,听这玩意 这这这图啥呀,没有一点体验感好伐….
首先很多人认为,电影侵权应当包括音频和视频的结合体。
但是,电影音频属于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提供全片音频仍是使用电影的一种形式,他人在使用前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将承担侵权后果。
吃瓜提示:
亲,这边建议您不要干这种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呢,道路千万条,合法第一条。
说明一下,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
通俗的讲就是:用你的朴素思维去理解独创性表达,我相信你心底是明白的。
四、漫展之类的cosplay是否侵权呢?
1、商业性质展会构成侵权
2、对扮演内容形成固定资料后宣传构成侵权
3、合理的个人使用或免费表演不侵权
这里的情形比较复杂,可能以我的知识面不能完全涵盖,如有不足,欢迎批评指正。
1、商业性质的展会毋庸置疑是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太多好讲的,主办方构成侵权,参与者视是否盈利及其他情况而定。
通俗的讲就是:金主粑粑有钱咱就不说了,至于俺们小萌新就接着往下看吧。
2、如果将Cosplay的形象拍摄成照片、出版成图书、相册或直接放置于互联网进行宣传,那就很有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该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有影响,并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
通俗的讲就是:哪怕你固化传播只是为了获取关注或人气,也是获取利益。
3、如何才是合理的使用呢?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将这一行为表述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Cosplay对象是已发表的,并且你的表演是不获任何利益的就不构成侵权。
通俗的讲就是:家里有矿,纯属爱好(这里必需提一下:经常有看到一些学生为了获取高昂的道具不惜出卖自己身体的报道,请量力而行,不要将爱好变成你一生的遗憾!)
掏心提示:
其实很多Cosplay侵权或是犯罪的演变,大部分都是因为经济实力无法支撑日益膨胀的爱好。
我即便说再多道理,也是苍白的。但我衷心的希望有关人等能够好好的认知自己。
下面贴上我之前写的一篇如何认识自己的文吧,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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