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中的强制平仓应符合什么条件,投资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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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问题:股票配资中由于资金方为了保护自己的本金,往往都设置了平仓线,因此,当投资者也就是用资方,在其资金低于平仓线时,就应当追加保证金,否则会面临被资方强制平仓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资金方强制平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的问题?不通知用资方追加保证金,就直接强制平仓,这合法吗?资方强制平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资方擅自降低平仓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何索赔?

笔者的回复:

强制平仓或强行平仓是期货行业的专业术语,强行平仓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当客户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要求追加,客户也未自行平仓的前提下,则期货公司为控制风险有权对客户现有持仓采取方向相反的持仓从而结清客户某金融资产持仓的行为。对客户而言,强行平仓是其期货交易亏损到一定程度后由他人实施的最严厉的风险控制措施。

所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内容,为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之前,设定了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只有满足了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期货公司才有权强行平仓。如果期货公司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强行平仓,这将使得客户不仅要承担市场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且还要承担市场运行机制中人为风险对其造成的损害。

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符合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标准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期货交易场所强行平仓。

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

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前两款规定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根据新法的以上规定,交易者的保证金不符合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约定标准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约定通知交易者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交易者未在约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按照约定强行平仓。也就是说,如何强行平仓,要根据期货公司和交易者之间的约定来进行。通常强行平仓也是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即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

上述三个法定条件还不够,可能还要再衍生出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即通知了客户要求其追加保证金,这是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必经程序;二是给了客户合理时间来追加保证金;三强行平仓数额是有限度的,即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不能超量平仓。因此,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强平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不然,期货公司强平会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也完全试用于股票配资中的强行平仓,相关的强行平仓的条件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资方在强行平仓前必须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果没有通知客户追加,就直接强行平仓,这种做法肯定是违规的,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呢?这并没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是资方在强行平仓过程中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其损失的计算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准,也就是说以恢复到之前的仓位为准,这个费用的多少,应当就是损失的多少。因为恢复之前的仓位需要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款项。

对于资方擅自降低平仓线,在客户无法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资方为了保护自己的资金及投资者的资金,应该立即强行平仓。但有时候,资方擅自降低平仓线,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损失,甚至产生穿仓的情况,也就是资方的资金发生损失。这个时候,资方强行平仓不及时,也存在过错,对此其应当赔偿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以上问题及观点,都是笔者遇到的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的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言,并不具有代表性,希望对投资者有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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