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销是如何收割你的智商税的?
从“万家购物”到“云联惠”,“新型网络传销”这个庞大的“蓝海”产业,正逐渐展现在民众眼前。 据调查分析,目前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 “互联网传销”模式:
有“慈善互助式传销”,即“善心汇”,例如ccc慈善互助、NBB慈善互助、众爱慈善互助;“山寨数字币传销”,例如K特币、麒麟币、马克币等等;“消费全返”等资金盘传销骗局,例如买卖宝、途鹰网订票、神州太空集团;还有一些所谓的“金融互助”、“旅游互助”等。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目前正在活跃并扩张的上述种类公司,数量惊人的庞大,光虚拟数字币传销诈骗就牵涉公司上千家,涉及金额达千亿级别。据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显示,截至2017年2月末,已累计发现涉嫌传销平台3534家,活跃参与人数3176万,其中2017年新出现的平台占比为58%。打着“网络金融创新”、“新经济模式”等幌子的传销活动大量发展,其中金融投资理财类传销占比高达30%。骗子太多,群众都不够用了。可以想象,在如此花样繁多传销项目的围攻下,民众真是防不胜防,财产安全正遭受着巨大的威胁。
可以看出,近年传销方式不断进化演变,呈现出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转变、从收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从“线下”向“线上”转变的特点。“传销手段”多样化、繁琐化、隐蔽化、高端化,该类型的项目和公司往往顶着“国家政策扶持”、“新兴经济,科技概念”、“与知名企业战略合作”三顶帽子,借助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迷惑性极强。一般群众根本无法完全理解其复杂的“商业模式”,更不用说洞察其中的“科学漏洞”,上网一查看到的全是策划者精心打造的“高大上”的正面新闻,极其不经意间身陷其中,惩治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那么,什么是“网络传销”呢?
网络传销起源于传销犯罪活动,《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运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网络传销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创设网站或者网上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线下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依据的非法牟利犯罪。同时,发展人员可以按照一定层级形成金字塔结构,层级越高,权力越大,非法获利越多。
网络传销虽然多披有“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网赚”、“淘宝直营”、“网络广告”等外衣, 但本质上还是以“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等方式拉人入伙、发展下线。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传统传销犯罪的网络模式
在这种传销案犯罪的模式中,仅仅是借用了网络的工具,实施的仍为传统的传销犯罪,如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实施网上实物传销,将“销售规则”设计为销售管理系统,通过发展下线推销产品运作。这种模式的技术含量较低,不是当下网络传销犯罪的主流模式。
2、点击广告模式
该种传销犯罪类型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手法是以点击广告获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如湖北省赤壁市侦破的吉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犯罪分子以相关网站为基点,将在该网站注册的会员登记分为普卡、金卡、钻卡、报单中心四个等级,分别需要缴纳300元、3000 元、1万元、1.2万元人民币。通过不同级别的会员在该网站点击商标和发展下级会员获得不同级别的电子币形式的返利。
3、多层级网络虚拟传销模式
该模式为网络传销犯罪的主要模式,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个人理财”等为名,鼓吹快速致富神话,变相收取“入门费”和“回报基金” 等费用,其本质仍在于以下线缴纳的会费支付上线的奖金,属于典型的“金字塔”式传销。在该种传销模式中,组织者多以购买产品份数的多少将参与人分为不同级别,将加入会员形成上下级的金字塔结构,对会员投资和收益分配实施网格化的管理,上线通过发展下线抽佣提成和每周固定分红获利。
“网络传销”都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呢?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成为独立的罪名,从立法上将此罪与非法经营罪加以区分,从而有效地修正了刑法的不协调。根据刑法对此罪名的明文规定,要构成本罪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主要条件,即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二是次要条件,即要求其胁迫、引诱参加人员进一步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传销活动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为打击对象的,这主要是指那些在传销过程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决策者、发起者以及操纵者,还包括那些在传销过程中承担指挥、策划、协调、部署等重要职能,抑或在传销过程中发挥关键功能的成员。而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传销活动的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仅以一般违法行为认定处罚。
网络环境下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参与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这些参与人员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或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构成要件时,则可按照相应犯罪处理。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将传销犯罪扼杀在初级阶段,所以仅对组织、领导者认定为犯罪。
在网络传销中,“领导者”不难界定,即网络传销组织的首领。网络传销的“组织者”应理解为网络传销组织发起和召集的个人或数人,不仅涵盖了那些金字塔顶端组织者中的核心成员,亦涵盖了位于金字塔下层各个分支的领导者与组织者,也就是那些“胁迫或者引诱参加的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成员。
2、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利用传销手段进行集资诈骗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若行为人采用非法传销方式,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由此,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罪同样都是使用后来参加者的资金支付给先加入者的方式诈骗财物,都对投资者的财产权利进行侵犯,但传销犯罪属于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罪,是商业性质的经济犯罪,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是金融性质的经济犯罪。
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罪均具有牟利动机,但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由诈骗投资者财物与非法集资行为复合而成,其往往给投资者以承诺,通过分红、返利等方式定期返还高于市场一般投资项目的利益,一般不存在商品经营行为。而传销犯罪是通过所谓的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来实现,其利益主要是靠发展下线拉人头来实现,其组织结构往往体现出等级森严的层级结构,下线成员只与自己的上线成员单线联系,不能突破层级限制。
从危害后果看,集资诈骗罪中受益的往往是少数主要责任人员,受害人是投资者,涉众广泛,人数众多,而传销犯罪中,先加入者一般损失有限,甚至会获利,其利润由所发展的下线以其所加入的资金进行填补,受害群体一般是处于金字塔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从受害人数来看,比集资诈骗罪要少,金额也相对较小。因此,集资诈骗罪显示出比传销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法定刑来看,集资诈骗最高可到无期徒刑,在金融诈骗罪领域,集资诈骗罪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危害,亦会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且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受害群体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两罪相比,集资诈骗罪是显而易见的重罪。因此,如果行为人筹集巨额资金所使用的是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手段,并将集资得来的资金大肆挥霍,或者将集资款赠予他人;或者将资金予以转移或隐匿;或者通过虚假破产形式逃避资金返还;或者携集资资金潜逃,给投资公众造成经济损失,进而危及到金融管理秩序并引发社会动荡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据此,传销者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从而聚敛集资款进行诈骗的,依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具有类似高风险的网上商城不止云联惠,类似“Saivian赛比安”也是出镜率极高的一家。对于这些没有稳定的盈收能力,却时刻想着“回馈”消费者的网上商城,必须实行“三不政策”,不听不看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