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称招“小时工”,实际却是“全日制”

老板称招“小时工”,实际却是“全日制” 图片[1]-老板称招“小时工”,实际却是“全日制”-一鸣资源网

职工应聘时,老板说好招的是小时工,而实际却是天天上满8小时,到手的工资仅区区1000元。日前,职工韩女士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韩女士反映,她从外地来沪,照顾在上海安家的孩子。她才50岁不到,所以有时也会出去找点小时工的活干,一天就干三四个小时,也不耽误照顾家里。一个多月前,她看到一家门店的招工广告,说招小时工,便去应聘。面试时,老板说,公司因为临时人手紧张,所以要招小时工。工资按每小时30元算。由于这家店离家近,且最近她相对空闲,便答应了。第二天,她按老板的要求早早到公司上班。老板说她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待上门来的客户以及打电话推销公司的新产品。老板给了她厚厚一叠纸,上面都是电话号码。交代完工作后,老板便外出了,临走还特地叮嘱她,要等他回来再下班。那天,她忙碌了一天,直到下午六点多老板回来后才下班。几天下来,她这个“小时工”变成了“全日制工”,家里也照顾不上了。干了一个多月后,她向老板提出不干了。老板同意了,但说工资要等一星期后才给。一个星期过去,她没拿到工资,便联系了老板,老板说马上微信转账。结果,老板只转给她1000元。自己辛苦干了一个多月,就这么点钱?她去门店找老板,老板还说她什么都不懂,没有业绩,给她这点钱已经不错了。老板的说法对吗?

长期从事仲裁工作的耿坚表示,老板的说法、做法都有问题。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其次,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再次,《劳动合同法》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现在企业名义上招的是“小时工”,而行的却是“全日制”用工之实,这样职工的好多权益企业都可以赖掉了。幸亏现在韩女士只做了一个多月,否则继续干下去损失还要大。他建议韩女士收集证据,然后和老板交涉,交涉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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